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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房屋租赁管理条例

来源:吉屋网   发布时间:2013-11-11 10:00:14

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,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,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大连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开始推出和施行。细则如下: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:

(一)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;

(二)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、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;

(三)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;

(四)房屋权属有争议的;

(五)属于违法、违章建筑的;

(六)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;

(七)已抵押,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;

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。已取得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或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空置商品房可以办理二年期以内的短期出租。

房屋租赁,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。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:

(一)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;

(二)房屋的坐落、面积、结构、装修及设施状况;

(三)租赁用途;

(四)租赁期限;

(五)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;

(六)修缮责任;

(七)变更、解除合同的条件;

(八)违约责任;

(九)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;

以上摘取大连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主要内容,凡在大连市城市区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均应遵守本办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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